本公告乃由亨泰消费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13.51(1)条而作出。
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上市规则乃通过(其中包括)采纳上市规则附录三所载发行人股东保障的一系列十四项统一核心标准(不论其注册成立地点)而获修订。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现有细则」)作出若干修订,以(其中包括)(i)使其符合上述股东保障的核心标准;(ii)允许以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方式举行股东大会;(iii)使现有细则符合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的修订;(iv)纳入多项相应的内部管理变动;及(v)在适当之处更新及澄清条文(「建议修订」)。董事会亦建议本公司采纳一系列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细则,其中包含所有建议修订,以取代及废除全部现有细则(「新订细则」)。
建议修订及采纳新订细则须待本公司股东(「股东」)在即将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举行的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方可作实。本公司将适时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订细则的详情,以及召开股东週年大会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