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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资料之更新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及第13.51B(2)条之规定

2020-10-15 00:00:00

本公告乃由亨泰消费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 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 13.51B(2)条作出,内容有关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l)条公佈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孔庆文先生(「 孔孔孔先生先生先生」)之履历详情变更。

孔先生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担任御泰中彩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 御泰中彩」)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获得孔先生告知,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香港」)高等法院根据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的清盘呈请已向御泰中彩颁布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的清盘命令(「 清盘令」),而清盘呈请为关于御泰中彩发行的可换股债券项下所欠的770,609,876.28港元的债务。而根据香港高等法院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的颁令,御泰中彩的清盘人已获委任。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已就清盘令向香港上诉庭提出上诉。

御泰中彩为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该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彩票系统与游戏开发业务及彩票产品的配送与市场业务,而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555),但于本公告日已暂停买卖。御泰中彩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并无关连。孔先生确认,他并非该呈请的答辩人之一或清盘法律程序的一方,且并不知悉就上述事情已经或将会对他进行任何实际或潜在的索偿要求。

孔先生确认,除上文披露者外,就上市规则第 13.51(2)(l)条而言,并无本公司股东需要知悉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