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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诉讼

2018-07-02 18:11:00

本公告乃宏华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之规定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之公告(「前公告」),内容有关诉前财产保全。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前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含义。

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收到法院的诉讼通知,据此,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对宏华海洋作为第一被告及宏华中国作为第二被告提起法律诉讼。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与宏华海洋於二零一五年签署了代理采购合同,宏华海洋委托原告代理采购设备及材料,并由宏华中国提供担保。截至目前,原告声称宏华海洋及宏华中国应向原告支付材料设备采购费用、代理费用及利息总计人民币320,693,436.84元。

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宏华海洋与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绿动水运」)签署《船舶建造合同》,据此,宏华海洋将建造并向绿动水运出售200艘LNG动力船。由於绿动水运货款支付进度不如预期以及绿动水运项目管理等原因,致使船

舶建造进度迟延,尽而导致宏华海洋未按时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

本公司已就诉讼程序寻求法律意见,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进行抗辩。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行发布公告,披露上述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