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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华集团自愿性公告 与57名自然人诉讼进展

2018-06-26 18:26:00

本公告乃宏华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作出之自愿性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与 57 名自然人诉讼进展”之公告(「前公告」)。除文意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使用词汇与前公告所使用词汇具有相同含义。

如前公告所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 1058 号民事判决(「原判决」)。

宏华公司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 25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该判决基本维持原判决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1) 宏华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等 57 人支付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 22,410,740 元和红利人民币 296,125 元及其各自利息;

(2) 宏华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人支付其他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 13 万元。

(3) 驳回原告人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784,099.75 元,由原告承担 892,049.87 元,宏华公司承担人民币 892,049.87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规定,该判决为生效判决。宏华公司仍依法享有提起再审的权利。

本公司认为,判决之结果将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及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