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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9条就股东权益进行调查之中期结果

2020-01-23 00:00:00

兹提述绿科科技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9条就股东权益进行调查。除另有注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多间机构均已遵守调查,而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本公司发现两项引起董事会高度关注之重大结果。两名住址位于普通住宅区之个别人士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并无持有本公司股份,惟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两名人士各自累计持有超过100,000,000股股份(「新出现股东」)。

鉴于新出现股东于短期内累计持有大量股份,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9条向彼等送达调查通知,以查询彼等是否为合计238,060,000股股份之实益拥有人。

为保障本公司股东利益,本公司将专注调查以确定238,060,000股股份是否由新出现股东代表另一名股东所持有,致使该名股东与新出现股东合併计算时将实际拥有本公司30%以上之股份权益。倘进一步调查显示(i)有所隐瞒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A部规定的权益披露或(ii)规避原应作出之强制性全面要约,则本公司将进一步谘询专业顾问并知会股东。

致接收调查通知人士之重要通知

任何人士收到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9条发出的调查通知(「通知」),均有责任对调查作出回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4条,任何人士:(a)任何人,如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能遵守通知,或(b)有关人士:(i)看来是遵从通知的规定,就任何要项上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以及(ii)知道,或罔顾有关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均构成犯罪,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i)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两年;或

(ii)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