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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更新出售新发投资企业有限公司之99%已发行限额股本

2019-07-30 00:00:00

本公告乃由冠中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旨在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出售本公司于新发投资企业有限公司(「新发」)之权益的资料。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与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方」)订立一份买卖协议(「出售协议」),据此透过出售本公司两间全资附属公司(Tamulus Limited及Silver Pro Limited,统称为(「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本公司同意出售(「出售事项」)而买方同意购买本集团于新发的权益(连同相关股东贷款),现金代价为1,200,000港元。出售事项已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完成(「完成」)。目标公司及新发自此后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买方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分别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及十一月五日透过目标公司向买方收购新发之99%已发行限额股本,总代价为320,000,000港元。新发的主要资产为其于位于澳门路环九澳圣母马路的一幅土地(「该土地」)的100%拥有权。

此前,新发已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澳门相关政府机构提交一项申请,请求修改该土地之土地租赁权(「批准」)。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新发进一步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一份建筑计划。新发就获得批准与政府机构进行之持续磋商无果而终。

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该局」)宣佈该土地的租赁权届满。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本公司收到该局向新发发出的书面通知,告知(其中包括)该土地的土地批给已告无效。

根据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及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内容有关本集团收购新发的99%权益的两份买卖协议,倘于指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并未取得批准或倘新发无法取得批准,买方及其保证人同意将买方收取的全部金额(不包括利息)返还给本公司。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的公告所披露,本集团已收取全部结算金额298,004,145港元(不包括本集团根据买方指示向新发支付的款项21,995,885港元)。

由于该土地之土地批给已经失效而该土地之拥有权为新发之主要资产,本公司欲出售其于新发之全部权益。

新发已就该土地向澳门中级法院递交两项司法上诉,其中一项之诉讼程序仍在进行。根据出售协议,买方同意并承诺承担及支付新发就上述司法上诉已产生及于完成日期后将产生之全部法律及连带成本、费用及开支。

出售事项之代价为1,200,000港元,相当于本集团收购新发后新发产生之开支及本公司就出售事项产生之法律费用。因此,董事认为代价属公平合理,订立出售协议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益,从而令本集团管理层能更好地将资源运用于本集团业务经营之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