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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2021-05-06 00:00:00

兹提述(i)华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要约人」)及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合刋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之协议安排文件(「协议安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1)根据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修订)第99条由要约人以协议安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的建议;(2)宣派第二次中期股息;及(3)建议撤销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ii)要约人及本公司刋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结果公告」);(iii)要约人及本公司刋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建议事项及协议安排条件之状况更新及更改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釐定享有协议安排权益及第二次中期股息权益资格的日期;(iv)要约人及本公司刋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法院会议结果(「法院会议结果公告」);及(v)要约人及本公司刋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修订预期时间表(「修订预期时间表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协议安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董事会宣佈,股份买卖单位将由每手1,000股股份更改为每手800,000股股份,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星期四)起生效。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的理由及裨益

诚如协议安排文件所载,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要约方与本公司联合公佈,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要约人要求董事会就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99条以协议安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的建议向协议安排股东提呈建议事项,当中涉及(其中包括)注销协议安排股份以换取注销价,并撤销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诚如结果公告及法院会议结果公告所载,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举行,有关协议安排及与实施协议安排有关的特别决议案均于会上获得批准。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6.15(2)条向联交所申请撤销股份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惟须待(其中包括)法院批准协议安排(不论有否修订)及所有其他于协议安排文件第六部分的说明函件「3.建议事项及协议安排的条件」所载的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适用情况而定),方可作实。待建议事项及协议安排于生效日期生效后,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被撤销。

诚如修订预期时间表公告所载,于联交所买卖股份的最后时间为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星期四)下午四时十分。因此,更改每手股份买卖单位将仅于股份于联交所的最后买卖时间后生效。

新每手股份买卖单位800,000股股份乃经计及上市规则项下许可的最大每手买卖单位及联交所颁佈的相关指引后釐定。更改每手股份买卖单位可尽量减少私有化过程所涉及的行政开支。

为避免产生疑问,待该建议及协议安排生效后,更改每手股份买卖单位将不会影响协议安排股东于协议安排项下的权利(包括注销价的规模及支付)。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的预期时间表

每手买卖单位由1,000股股份

改为800,000股股份的生效日期..............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星期四)

碎股对盘及并行买卖安排

于联交所买卖股份的最后时间为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星期四)下午四时十分。股份自所述日期及时间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撤销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地位的生效日期(预期为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为止。此外,待建议事项及协议安排生效后,协议安排股东所持协议安排股份(包括碎股持有人所持的任何协议安排股份)将于生效日期被注销。因此,董事会认为不为股东安排任何碎股对盘服务属合理及适宜。并无任何并行买卖安排。

有关股票的安排

所有每手买卖单位为1,000股股份的现有股票将继续为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凭证,可有效用作交收、转让及结算用途。因此,毋须更换现有股票,亦不会安排免费更换现有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