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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华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议根据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99条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1)法院会议结果及(2)恢复股份买卖

2021-05-04 00:00:00

兹提述(i)华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要约人」)及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刋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之联合公告;(ii)要约人及本公司联合刋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之协议安排文件(「协议安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修订)第99条由要约人以协议安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的建议;(iii)要约人及本公司刋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之联合公告(「结果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及(iv)要约人及本公司刋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建议事项及协议安排条件之状况更新及更改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釐定享有协议安排权益及第二次中期股息权益资格的日期。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协议安排文件及结果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法院会议结果本公司已要求其百慕达法律顾问就法定人数要求向法院寻求指示。根据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之指令(「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指令」),法院指示如下:

(1)法院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如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法院指令所规定)获豁免;及

(2)公司有权向股东滙报《公司法》第99(2)条所规定之投票门槛已于法院会议达成。

因此,按照于结果公告所述之投票结果及根据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指令,由于:

(a)于法院会议提呈以批准协议安排的决议案已由以下方式通过(以投票方式表决):

(i)获得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且持股不少于协议安排股东所持协议安排股份价值四分之三的大多数协议安排股东通过;及

(ii)获得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无利害关係协议安排股东持有协议安排股份所附票数之至少四分之三票数通过;及

(b)无利害关係协议安排股东投票反对批准协议安排的决议案的票数,不多于全体无利害关係协议安排股东持有的全部协议安排股份所附票数的10%,

《公司法》第99条及《收购守则》规则2.10均已获遵守。

修订预期时间表

要约人及本公司现正准备建议事项及第二次中期股息的经修订预期时间表,并将在确定相关的日期及期间后就经修订预期时间表另行发佈联合公告。

条件的目前状况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除已达成条件(a)、(b)、(c)及(i)外,建议事项的实施及协议安排于达成或获豁免(视适用情况而定)协议安排文件第六部分的说明函件「3.建议事项及协议安排的条件」所载的余下条件后,方可作实。

倘协议安排未能在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或要约人与本公司可能协定或在适用的范围内法院可能指示且在任何情况下须经执行人员同意的较后日期)或之前生效,则其将告失效。本公司及要约人将另行发佈联合公告就此知会协议安排股东。

警告:股东及本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事项须待条件已达成或获豁免(倘适用)后方可实施,故建议事项可能会亦可能不会实施。因此,股东及本公司的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证券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的要求,股份已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下午一时正起恢复股份于联交所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