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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h)条发出的公告

2020-06-16 00:00:00

本公告由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发出,有关本公司执行董事傅军先生(「傅先生」)的资料出现《上市规则》第13.51(2)(h)条所指的变动。

本公司注意到,于2020年6月11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新华联资本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本」)(一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758)的主席傅先生,指其在一项要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以高于要约价的价格收购新华联资本的股份,违反了《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第31.3条的规定。根据证监会的新闻发布,傅先生并非蓄意违规,但承认违反了《收购守则》,并同意接受现时对其采取的纪律行动。有关纪律处分的详情已在证监会的网站披露。

傅先生自2006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自其就任以来,一直为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增长作出贡献。傅先生在企业管理及策略业务规划方面均具备丰富经验,并曾在中国担任多个公共委员会及机构的成员。经审慎周详考虑后,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傅先生除外)相信,傅先生的知识、技能及经验有助提升且有利促进本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并能够继续在本集团的业务管理及发展方面担当重要角色。

此外,上述事项不涉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资产、业务、营运及/或财务状况。

基于上述,董事会(傅先生除外)认为,傅先生仍然符合《上市规则》第3.08及3.09条的规定,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一职。

除上文所披露外,据董事会所知所悉及所信,没有其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披露的相关资料,也没有任何关于傅先生董事职务的资料以及其他事项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及联交所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