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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在中国的法律程序的进一步更新

2019-08-13 00:00:00

兹提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发出的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的公告、2017年1月25日的公告、2017年5月29日的公告、2017年12月4日的公告、2018年6月27日的公告、2018年7月13日的公告(「7月13日的公告」)及2019年1月18日的公告(统称「该公告」),其内容(其中包括)关于本集团公款遭挪用一事。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就东岳高分子追讨3亿人民币担保保证金提起上诉一案颁下终审判决。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判(「最高院3亿担保保证金判决」)。最高院判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的裁决是正确的,因为三方合作协议是由李滨以东岳高分子的名义签署的,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因此,交通银行有权扣划3亿人民币的担保保证金。最高院同时裁定,李滨任何的犯罪行为只涉及东岳高分子和李滨之间的内部规定及内部法律关係。该等犯罪行为不影响三方合作协议的对外效力。

如7月13日的公告所述,3亿人民币的担保保证金已在本集团截止2015年12月31日(「2015财年」)的合併财务报表中作为一次性注销资产之一部分予以注销,并已在本公司2015财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因此,董事会认为最高院3亿担保保证金判决不会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