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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集团自愿公告在中国的法律程序的进展

2018-06-27 18:04:00

兹提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发出的日期为 2016 年 9 月30 日的公告(「9 月 30 日的公告」)、2017 年 1 月 25 日的公告、2017 年 5 月 29 日的公告及 2017 年 12月 4 日的公告(「12 月 4 日的公告」),其内容(其中包括)关於本集团公款遭挪用一事。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 9 月 30 日的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 12 月 4 日的公告所述,对於怀疑的资金交易所被挪用的资金,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和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二者均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已在中国针对涉案各方启动法律程序,以便(其中包括)追回本公司的损失。

在 12 月 4 日的公告中所披露关於挪用本集团资金事件(金额分别为 2 亿元人民币和 3 亿元人民币)的这两个诉讼,已在中国境内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8 年 6 月 14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审驳回了本公司关於追回前述款项(金额合计为 5 亿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被挪用的5 亿元人民币资金已在本集团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年度(「2015 财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一次性注销资产之一部分予以注销,并已在本公司 2015 财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因此,董事会认为法院判决不会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公司正在就法院判决寻求法律意见,并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做相关准备。

本公司将於适当情况及时候另发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关於上述诉讼的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