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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0 17:58:00

兹通告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会议中心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傅军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刘传奇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张建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D. 重选杨晓勇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聘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根据本决议案(c)分段,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的额外股份(「股份」)或可换股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的类似权利,及订立或授出或须行使上述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分段给予的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或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根据本决议案(a)分段所给予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的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的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2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惟不包括根据下列者发行的股份: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

(iii) 根据当时所采纳可向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本公司股份权利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认购权;或

(iv) 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的类似安排;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至下列各项中最早的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限期届满时;及

(iii)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的日期。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该日持股比例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任何本公司适用地区的法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根据本决议案(b)分段,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及一切适用法例及规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而就此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分段於有关期间可购回的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的已发行股本的10%,而本决议案(a)段所授出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至下列各项中最早的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限期届满时;及

(iii)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的日期。」

C. 「动议待大会通告所载第6A及6B项决议案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6A项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额外证券的一般授权,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6B项决议案所授出授权而购回本公司股本总面值的数额,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并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登记股份的转让。为符合资格享有出席大会以及於大会投票的权利,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的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4) 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有关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在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可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出席大会,则仅会接纳排名最先者的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为有效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则不获受理,而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次序须根据联名持股在股东名册内的名称次序决定。

(5) 於大会上重选的董事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刊发的通函附录一。

(6) 有关上述第6B项决议案拟寻求的购回股份一般授权的说明函件,载於在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刊发的本公司通函附录二。

(7)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张建宏先生、傅军先生、刘传奇先生、张必书先生、张哲峰先生及张建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丁良辉先生、岳润栋先生及杨晓勇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