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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投资工业硅矿热炉项目的合作框架协议

2021-07-13 00:00:00

本公告由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自愿发出。

本公司欣然宣佈,于2021年7月13日,本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岳有机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政府(「罗甸县人民政府」)就投资工业硅矿热炉项目订立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21年7月13日

订约方

(i)罗甸县人民政府;及

(ii)东岳有机硅。

指涉事项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东岳有机硅同意投资两期工业硅矿热炉项目,包括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罗甸县边阳镇合共八台矿热炉(33,000kVA)、配套环保设施及余热发电(「项目」)。

投资金额

东岳有机硅投资约人民币10亿元(以相关政府机构立项批文为准)。

项目用地规模

800亩,其中工业硅矿热炉用地一期300亩,二期300亩,预留用地200亩。

施工期

项目一期(包括四台矿热炉)的施工期将为具备开工条件后十二个月。

项目二期(包括四台矿热炉)施工期将为十二个月,将于(i)第一期矿热炉投产后十二个月;及(ii)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

合作框架协议订约方的权利及义务

罗甸县人民政府的权利及义务

(i)罗甸县人民政府将协调项目的用地指标及能耗指标并确保水电供应。

(ii)罗甸县人民政府应为东岳有机硅匹配石英矿矿权。

(iii)罗甸县人民政府应对有关项目的行政程序及审批提供协助。

东岳有机硅的权利及义务

(i)东岳有机硅于施工时应遵守「三同时」原则,达到一定的废物排放标准,开展适当环境评估及水土保持方案。

(ii)东岳有机硅应按照计划开始施工,并确保其坚持一定的质量控制、环境评估、消防安全及施工安全标准。

(iii)东岳有机硅应确保矿热炉的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项目的理由及裨益

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项目与本集团之发展策略一致,并将扩大其供应链。此外,通过利用罗甸县的自然资源,可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从而创造本集团与罗甸县人民政府的双赢关係。

合作框架协议仅提供罗甸县人民政府及东岳有机硅之间的合作框架,有关条款将以相关政府机构立项批文为准。因此,股东及本公司证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谨慎行事。

据本公司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罗甸县人民政府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