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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 - 收购位于中国河南省新郑市之土地使用权

2020-06-29 00:00:00

本自愿公告乃正商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作出。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欣然公佈,在2020年6月29日于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呈出售所举办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拍卖会(「拍卖会」)中:i)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河南正商佳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佳居」)以代价人民币10,590,000元成功投得一幅土地编号为新郑出(2020)–25号地块(「地块I」)之土地使用权;及ii)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河南正商新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雅」)分别以代价人民币101,740,000元成功投得一幅土地编号为新郑出(2020)–26号地块(「地块II」)之土地使用权及以代价人民币148,330,000元成功投得一幅土地编号为新郑出(2020)–27号地块(「地块III」)之土地使用权(「该等收购事项」)。地块I、地块II及地块III(统称「该等地块」)均位于中国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但各自不相连。各收购事项之代价按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发出的拍卖会文件而釐定。本集团将以内部资源拨付该等收购事项及该等地块之发展。

地块I位于中国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规划二路北侧,总占地面积约1,175.82平方米,许可容积率介乎于1.0和3.0之间。地块I指定为住宅用途使用年限为70年。

地块II位于中国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文明路西侧、规划三路北侧,总占地面积约23,195.95平方米,许可容积率介乎于1.0和2.7之间。地块II分别指定为住宅用途使用年限为70年及地下配建停车、配套及附属设施(交通服务场站用地)用途使用年限为50年。

地块III位于中国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规划三路北侧、西张寨村土地南侧,总占地面积约32,818.81平方米,许可容积率介乎于1.0和2.7之间。地块III分别指定为住宅用途使用年限为70年及地下配建停车、配套及附属设施(交通服务场站用地)用途使用年限为50年。

河南佳居已支付人民币10,590,000元作为地块I、河南新雅已分别支付人民币20,350,000元作为地块II及人民币148,330,000元作为地块III于拍卖会之保证金。根据提呈出售之土地拍卖会程序,随成功竞拍后二个工作天内,河南佳居(关于地块I)、河南新雅(关于地块II和地块III)须呈交资格审核文件予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待资格审核程序完成,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分别为地块I向河南佳居及为地块II和地块III向河南新雅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当成交确认书发出后,河南佳居(关于地块I)及河南新雅(关于地块II和地块III)须于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订出的期限内各自与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订立关于该等收购事项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该等收购事项各方的资料

河南佳居为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乃一间于中国成立之公司,为属物业发展公司。河南新雅为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乃一间于中国成立之公司,为属物业发展公司。新郑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即该等地块之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为一所当地政府机关并负责(其中包括)管理有关中国河南省新郑市国有土地之土地规划、转让及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审议及批准,以及发行各类土地证书。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新郑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进行该等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发展、物业投资及买卖、项目管理及销售服务以及证券买卖及投资。董事会相信,各收购事项符合本集团扩大于中国河南省及其他第一、第二缐城市发展的策略。

董事亦认为, 各收购事项乃属具收益性质的交易,且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仍将根据其整体策略继续寻求更多有潜力及可行的商机,并利用集团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快速提升本公司的专案数量、资产规模和品牌形象。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 各收购事项并不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上市规则第14章或第14A章项下的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