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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2019-11-04 00:00:00

管理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于2019年11月4日,本公司与永钻订立管理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据此,永钻集团将有条件委任本集团作为其服务提供商,以于自生效日期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之年期内向永钻集团提供该等服务。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佈日期,永钻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全权信托(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4.77%权益之控股股东)全资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永钻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及根据管理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鉴于基于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且年度上限超过10,000,000港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管理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以及年度上限须遵守申报、公佈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旨在徵求独立股东批准管理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以及年度上限。本公司已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考虑管理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以及年度上限,并就管理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以及年度上限是否按一般或更优商业条款订立及属公平合理,且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理利益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已委任建泉融资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i)管理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以及年度上限之进一步资料;(ii)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荐意见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致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2019年11月25日或前后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