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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向一间公司投资

2019-03-13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该等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将向该等卖方收购待售股份及待售贷款,总代价为港币67,999,960元。

由于相关百分比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