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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一家项目公司100%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5-07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协合风电(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与上海申能(作为买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协合风电同意出售,而上海申能同意收购灵宝协合之全部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上海申能应付之代价为人民币131,764,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总计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之公佈,内容有关先前出售事项。由于出售事项及先前出售事项项下拟进行交易于12个月期间内进行,故该等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合併计算。由于出售事项及先前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合併计算超过5%但低于25%,合併计算之出售事项及先前出售事项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