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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安排

2019-12-17 00:00:00

融资租赁安排

本公司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亳州协合(作为承租人)、天津协合(作为供应商)与光大金融租赁(作为买方及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安排,据此,(i)光大金融租赁已同意向天津协合购买设备,代价为人民币442,614,000元;及(ii)光大金融租赁已同意将设备租予亳州协合,为期11年,须分44期每季支付,估计租赁付款总额约为人民币619,887,258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融资租赁安排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申报及公佈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