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安排
本公司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交易时段后),吉林协合(作为承租人)、浩泰新能源(作为供应商)与中信金融租赁(作为买方及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安排,据此,(i)中信金融租赁已同意向浩泰新能源购买设备,代价为人民币116,510,000元(相等于约128,161,000港元);及(ii)中信金融租赁已同意将设备租予吉林协合,为期12年,须分48期每季支付,估计租赁付款总额约为人民币173,545,934元(相等于约190,900,527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融资租赁安排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申报及公佈之规定。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之公佈,内容有关七月融资租赁安排。由于该等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于12个月期间内进行,故该等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累计计算。由于该等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亦超过25%但低于100%,因此累计计算之该等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本公司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该等融资租赁安排。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本公司股东于该等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毋须就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该等融资租赁安排之详情、本集团之财务资料、上市规则项下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向本公司股东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