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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该等融资租赁安排

2019-08-26 00:00:00

该等融资租赁安排

本公司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交易时段后),(a)商城协合(作为承租人)、天津协合(作为供应商)及华能天成(作为买方及出租人)订立商城融资租赁安排,据此,(i)华能天成已同意向天津协合采购商城设备,代价为人民币250,000,000元(相等于约275,000,000港元);及(ii)华能天成已同意将商城设备租予商城协合,为期12年,须分48期每季支付,估计租赁付款总额约为人民币384,977,994元(相等于约423,745,793港元);及(b)通榆协合(作为承租人)、浩泰新能源(作为供应商)及华能天成(作为买方及出租人)订立通榆融资租赁安排,据此,(i)华能天成已同意向浩泰新能源采购通榆设备,代价为人民币460,000,000元(相等于约506,000,000港元);及(ii)华能天成已同意将通榆设备租予通榆协合,为期12年,须分48期每季支付,估计租赁付款总额约为人民币693,890,653元(相等于约762,279,718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商城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商城融资租赁安排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申报及公佈之规定。

由于通榆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通榆融资租赁安排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申报及公佈之规定。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公佈,内容有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第一项融资租赁安排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第二项融资租赁安排。由于二零一九年八月融资租赁安排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于12个月期间内进行,故该等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累计计算。由于二零一九年八月融资租赁安排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25%但低于100%,因此累计计算之二零一九年八月融资租赁安排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本公司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二零一九年八月融资租赁安排。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本公司股东于二零一九年八月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毋须就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二零一九年八月融资租赁安排之详情、本集团之财务资料、上市规则项下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向本公司股东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