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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融资租赁安排

2019-06-13 00:00:00

融资租赁安排

本公司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后),永州洪塘(作为供应商及承租人)与北银金融(作为买方及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安排,为期五年(年期可进一步延长三年),据此(i)北银金融同意向永州洪塘购买设备,代价为人民币240,000,000元(相等于约271,200,000港元);及(ii)北银金融同意将设备租予永州洪塘,为期60个月,估计租赁付款总额约为人民币294,167,688元(相等于约332,409,487港元)。

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北银金融与永州洪塘亦订立(i)资产管理服务协议,据此北银金融同意向永州洪塘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而永州洪塘须向北银金融支付人民币1,410,000元服务费;及(ii)经济谘询服务协议,据此北银金融同意向永州洪塘提供经济谘询服务,而永州洪塘须向北银金融支付人民币990,000元服务费。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融资租赁安排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申报及公佈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