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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之合同

2019-04-30 00:00:00

采购合同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买方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买方向供应商采购一套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322,590,646.56元(相等于约374,205,150港元),其中人民币285,478,448.28元为采购价及人民币37,112,198.28元为增值税额,以供本集团于中国山西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采购合同项下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申报及公佈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