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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安排

2020-12-02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交易时段后),承租人与融资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融资人将向承租人购买设备,购买价为人民币630,000,000元,而承租人将向融资人租回设备,为期12年。作为代价,承租人须于租赁期内向融资人分48期按季支付租赁款。

由于融资租赁安排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融资租赁安排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发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