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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该等融资租赁安排

2020-09-11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承租人与融资人以于上述日期订立下列协议之方式协定该等融资租赁安排:

(a)(i)供应商(作为供应商)、承租人(作为原买方)及融资人(作为新买方)订立转让协议,据此,融资人将代替承租人向供应商购买设备I,购买价约为人民币41,100,000元;

及(ii)融资人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据此,融资人将设备I租予承租人,为期3年,承租人须向融资人支付租赁款总额约人民币46,740,000元作为代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须分12期按季支付租赁款;

(b)承租人与融资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I,据此,融资人将向承租人购买设备II,购买价约为人民币61,900,000元,而融资人将向承租人租回设备II,为期3年,承租人须向融资人支付租赁款总额约人民币70,850,000元作为代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须分12期按季支付租赁款;及

(c)承租人与融资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II,据此,融资人将向承租人购买设备III,购买价为人民币202,000,000元,而融资人将向承租人租回设备III,为期3年,承租人须向融资人支付租赁款总额约人民币231,180,000元,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须分12期按季支付租赁款。

由于该等融资租赁安排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整体超过5%但低于25%,该等融资租赁安排整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发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