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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港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21 17:36:00

兹通告闽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摩理臣山道23号南洋酒店一楼玉兰阁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务: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及核数师之报告;

2. (i) 重选江小武先生为董事;

(ii) 重选张帆先生为董事;

(iii) 重选梁学濂先生为董事;及

(iv)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委任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之规定,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债权证及附带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应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於有关期间结束後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之股份总数,除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因行使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当时采纳以授出或发行股份之类似安排所授出之购股权或购买股份之权利而发行之股份,或(iii)不时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作为以股代息而发行之股份,或(iv)根据本公司现有认股权证或附带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本公司现有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而发行之本公司股份外,其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数20%之股份,而本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条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於本公司之股东大会上透过股东之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之日;

「供股」乃指於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建议(惟受本公司董事就本公司零碎股权或考虑本公司适用之任何司法权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後认为必要或权宜作出之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限)。」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之规定并在其规限下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之证券;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获本公司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而本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条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於本公司之股东大会上透过股东之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之日。」

6.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4)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之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性授权,在本公司董事根据该一般性授权而可能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上加上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5)项决议案授权本公司购回其已发行股份之总数额,惟该经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总数10%之股份。」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大会上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代表出席大会,则仅限於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排名较为优先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持有股份之次序排名而厘定。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指定召开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 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於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至2017年5月23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份转让登记。为符合获取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4时30分(香港时间)或之前递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 就本通告第2项决议案而言,汪小武先生、张帆先生及梁学濂先生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将符合资格膺选连任。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须予披露有关上述董事之资料已载於本通函附录二内。

6. 就上述通告第4、5及6项所载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或购回本公司任何现有股份。

7. 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件将被视为撤回。

8. 如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或仍未除下,则有关股东周年大会将延後直至另行通知。

9. 通知股东有关延後会议之详情(包括日期、时间及地点)之进一步公布将刊登於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

10. 如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上午六时三十分或之前已除下,在许可情况下,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