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闽港控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03-08 12:23:00

兹通告闽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摩理臣山道23号南洋酒店一楼玉兰阁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藉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由本公司与福建华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就福建华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本增加订立之增资协议(「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如需加盖公司印监,则本公司任何两名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签立(及加盖本公司之公司印监(如有需要))及作出彼╱彼等可能认为就使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或与之有关而属必要、合适、适当或权宜之该等其他文件、文据及协议以及该等行动及事宜。」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任何股份属联名登记持有人持有,则该等人士中任何一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如有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股份排名最先之上述其中一名出席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进行投票。

3. 兹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亲自送交或邮寄至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座33楼3306至08室,方为有效。

5. 股东或其受委代表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

6.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或受委代表应清楚说明,就决议案而言,彼等乃投票赞成或反对该决议案。就点票而言,弃权票将不会被本公司视为具有投票权。

7. 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普通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