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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汽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09 16:56:00

兹通告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商务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便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会报告书、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书;

2. 宣布派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重选桂生悦先生为执行董事;

4. 重选安聪慧先生为执行董事;

5. 重选魏梅女士为执行董事;

6. 重选安庆衡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7.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8. 续聘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

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9.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2元之已发行股份,惟此项权力必须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

(b) (a)段之批准将附加於本公司董事所获授予之任何其他授权之上,并将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所订明之相关买卖限制,按本公司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股份;

(c) 本公司依据(a)段之批准可购回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本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 根据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 所载之获赋予授权之日。」

10. 「动议:

(a) 在下述(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认股权及交换或转换之权利;

(b) (a)段之批准将附加於本公司董事所获授予之任何其他授权之上,并将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於有关期间结束後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认股权及交换或转换之权利;

(c)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授予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认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及发行之股本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本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惟根据(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之类似安排以便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人员及╱或雇员发行股份或授予可认购或有权购入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行使或授出任何认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不时实行之本公司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供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份股息则除外;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之涵义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份)所载第9项决议案内赋予此词之涵义相同;及

「配售新股」乃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比例提呈配发本公司股份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11. 「动议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份)第9及10项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情况下,将本公司董事根据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份)第10项决议案所获之一般授权扩大,使该项一般授权所涉及之股本总数增加,而加幅等於本公司根据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份)第9项决议案所获之授权而购回本公司之股本总数,惟所购回之股本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本总数之10%。」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股东登记,期间概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符合出席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举行之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2)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股东登记,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符合收取拟派末期股息之资格。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3) 任何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述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於点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须由委任人或获其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任何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4)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随函附上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5) 填妥及交回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及╱或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该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撤回论。

(6) 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该等本公司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於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仅会接纳就该等本公司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较先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之投票,而其他登记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被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