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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国际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以股代息(附现金选择)之中期股息

2017-09-28 17:33:00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致 K. Wa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嘉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股东」)之通函(「通函」)概述派发中期股息每股港币0.05元予本公司每股港币0.10元之普通股股份(「股份」)之安排。 除本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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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宣布,用以计算配发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以股代息的新股数目之折让市值为每股新股港币4.4669元。

如通函所述,该折让市值计算为港币4.4669元,即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止连续交易日(包括首尾两天)每股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之平均收市价(即港币4.702元),折让百分之五(计算至四个小数位)。

因此,根据以股代息安排,股东就彼等未有选择收取现金作为中期股息之该部分股权可收取以股代息之下列新股数目︰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港币0.05元

持有未经选择收取现金 x ----------------------------

之股数 港币4.4669元

用以计算配发予股东作为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以股代息之新股数目之折让市值为每股新股港币4.4669元。

根据以股代息安排可予发行之新股将在各方面与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中期股息除外),可全数享有日後所宣布、作出或派发之全部股息及分派。

任何股东概无权根据以股代息安排获发行零碎之新股,而每位股东获发行之新股数目(不包括选择全数收取现金作为中期股息之股东)将向下调整至最接近整数。

零碎之新股配额将不予配发,其利益拨归本公司所有。

已向所有居於香港以外地区之股东提议应向彼等之银行家或其他专业顾问谘询彼等是否必须获得任何政府方面或其他方面之同意或办理其他手续,方可收取新股作为中期股息。

预期配发新股以作为股息之股票及每股港币0.05元之股息单将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或之前邮寄予股东,如有邮误,概由彼等负责。

股东如欲全部或部分以现金收取中期股息以代替新股,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选择表格填妥并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预期新股将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或前後在香港联交所开始买卖。本公司已获得香港联交所有条件地批准新股上市及挂牌买卖,惟须待以股代息计划之所有条件已履行後方可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