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卖方及买方签订该等合同,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入该等物业单位,总售价为人民币11,775,888元(相等於约港币13,883,400元)。
买方为本公司之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并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彼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巿规则第14A章,该销售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根据上巿规则第14.07条就该销售之总售价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少於5%,因此,该销售须遵守公告及汇报之规定,但按照上巿规则第14A.76(2)条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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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卖方及买方签订该等合同,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入该等物业单位,总售价为人民币11,775,888元(相等於约港币13,883,400元)。
有关销售该等物业单位之该等合同
日期: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卖方:江门市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方:吕志和博士
该等物业单位:
根据该等合同出售位於嘉峰汇豪庭之该等物业单位之详情如下:
1.嘉峰汇豪庭1号101室,为四层高之联排别墅(含地下一层)(楼面面积为315.95平方米),售价为人民币2,943,972元(相等於约港币3,470,850元);
2.嘉峰汇豪庭1号102室,为四层高之联排别墅(含地下一层)(楼面面积为315.95平方米),售价为人民币2,943,972元(相等於约港币3,470,850元);
3.嘉峰汇豪庭2号101室,为四层高之联排别墅(含地下一层)(楼面面积为315.95平方米),售价为人民币2,943,972元(相等於约港币3,470,850元);及
4.嘉峰汇豪庭2号102室,为四层高之联排别墅(含地下一层)(楼面面积为315.95平方米),售价为人民币2,943,972元(相等於约港币3,470,850元)。
总售价:该等物业单位之总售价为人民币11,775,888元(相等於约港币13,883,400元)
支付条款:将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前支付总售价
完成交易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前
总售价乃由卖方及买方於磋商时根据邻近该等物业单位之同区物业之当时巿价,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
该销售之财务影响
本集团预期(未经审核)因该销售而录得之溢利不多於人民币2,500,000元(相等於约港币2,900,000元)。该销售所得之款项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该销售之理由及益处
本公司乃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於香港、中国及新加坡从事物业发展及物业投资。
该等物业单位之总巿值由两间独立国际专业测计师分别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评估为人民币11,700,000元(相等於约港币13,793,900元)及人民币11,600,000元(相等於约港币13,676,100元)。董事认为该销售乃嘉峰汇豪庭发展项目之获利良机。
考虑到该销售之总售价及参考由两间独立国际专业测计师就该等物业单位之估值所作出的评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销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且该销售乃属本集团在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卖方及买方之资料
卖方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於中国从事物业发展及嘉峰汇豪庭之发展商。
买方为吕志和博士,乃本公司之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并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彼为吕耀东先生、邓吕慧瑜女士及吕耀华先生之父亲(彼等均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上巿规则之含意
买方为本公司之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并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彼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巿规则第14A章,该销售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根据上巿规则第14.07条就该销售之总售价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少於5%,因此,该销售须遵守公告及汇报之规定,但按照上巿规则第14A.76(2)条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吕志和博士(即买方)於该销售中拥有重大利益,已於审议该销售之董事会决议案时放弃表决权。其他执行董事(包括吕耀东先生、邓吕慧瑜女士及吕耀华先生(即买方之联系人士)已自愿於审议该等董事会决议案时放弃表决权。
董事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吕志和博士(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吕耀东先生、邓吕慧瑜女士及吕耀华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郑慕智博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有庆博士、叶树林博士、欧文柱先生及黄桂林先生。
释义
「该等合同」指有关卖方及买方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就该销售而签订之四份买卖合同,其中文名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K.Wah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嘉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巿(股份代号:00173)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交易完成日期」指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前,即根据该等合同条款完成该销售之日期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港币,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巿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巿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等物业单位」指嘉峰汇豪庭之四个住宅单位,有关详情载列於本公告之标题「有关销售该等物业单位之该等合同-该等物业单位」一节内
「买方」指吕志和博士,本公司之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并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彼为吕耀东先生、邓吕慧瑜女士及吕耀华先生之父亲(彼等均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该销售」指卖方按该等合同条款向买方出售该等物业单位
「股东」指本公司之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嘉峰汇豪庭」指由卖方发展之住宅物业,坐落於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名为
「总售价」指该销售根据该等合同之总售价为人民币11,775,888元(相等於约港币13,883,400元)
「卖方」指江门市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由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
“%”指百份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