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组织
A.1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成立。
A.2 董事会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采纳提名委员会於权利及职务上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有权不时检讨丶提供及修订(如认为恰当)该职权范围。
B. 成员
B.1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当中大部份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2 董事会须委任一名成员为提名委员会主席,其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C. 任期
C.1 各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由董事会厘定。倘若成员不再担任董事,其兼任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亦须终止。
D. 会议
D.1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两名成员。嘉提名华国委际员集会团之有职限权公范司围
D.2 提名委员会应定期开会,并须於每个财政年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成员可亲身出席或透过其他电子通讯方法参与并应积极参与会议。
D.3 提名委员会有权邀请其有意邀请之任何人士出席会议以协助各成员。
D.4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出任为提名委员会之秘书。
D.5 须向成员发出至少七日通告。会议的议程连同相关会议文件须於提名委员会会议拟定日期至少三日前(或於其他协议期间)发送予所有成员。
D.6 所有成员有权向公司秘书要求提供协助,如有需要时,亦可按照本公司的政策向成员提供独立专业意见。
D.7 提名委员会主席签署的会议记录为有关提名委员会会议程序及於会上议决之事宜的最终凭证。
D.8 成员在提名委员会议决的事宜上存有利益冲突,而提名委员会主席认为其属重大的,成员须申报其利益。所有涉及重大利益冲突的事宜须以会议方式议决。
D.9 成员(以大比数决议)有权规管及决定提名委员会会议之议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接纳缩短或豁免会议通知及缩短任何时间期限之权力。於第D.8 条的规限下,倘提名委员会决定,由当时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将於各方面有效如同成员於正式召开、举行及构成的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所有成员须於任何时候将提名委员会的文件及资料保密。嘉提名华国委际员集会团之有职限权公范司围
E. 授权
E.1 提名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进行其职权范围内任何活动。提名委员会获授权向任何董事或雇员索取其所需资料以履行其职务。
E.2 在履行其职务时,提名委员会获授权可於其认为须要时取得外界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F. 职责
F.1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各项:
(i)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ii)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iii) 就独立非执行董事於获委任前及其後每年及或不时根据当时联交所上市规则有关的指引或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受到质疑时,须评核其独立性;及
(iv)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F.2 提名委员会主席或在其缺席时,由另一名成员(或如该名成员未能出席,则其正式委任的代表)须於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提问。嘉提名华国委际员集会团之有职限权公范司围
G. 汇报程序
G.1 於第G.2 条的规限下,秘书须向全体董事传阅各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书面决议案、提名委员会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G.2 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其决议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制度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H. 其他事项
H.1 本职权范围可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网站上浏览。
释义:
「董事会」及「董事」 : 分别指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
「本公司」 : 嘉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联交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定义见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成员」及「秘书」 : 分别指提名委员会成员及秘书
「提名委员会」 :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