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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 嘉华国际<00173> - 公告 (02)

2006-05-29 09:49:00

该内地地块。

溢利 溢利将按订约双方於合营企业分别所占的权益按比例分

配。

额外增资 合营企业额外增资需订约双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订

约双方按其於合营企业分别所占的权益按比例投入。於本公告日

期,宏途并无对增资额一事作出任何承诺。

2. 出售权益所得款项之用途

汇城将以资本认购所得款项约人民币320,590,000元用作发展

内地地块。

3. 有关汇城之财务资料

根据最近期截至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之财务账目,汇城於该交易

前之总净资产约为人民币176,261,143元。该净资产主要为内地

地块之账面值及宏途其他资产之账面值。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之两个财政年度,汇城尚未发展该内地地块,亦未有产生

任何营业收益或溢利。该交易事项将会令本集团录得约人民币

75,000,000元收益。於完成该交易事项,汇城之价值将约为人

民币490,000,000元(即进资额人民币320,590,000元加上人

民币169,776,705元(由人民币176,261,143元净资产,经

综合调整後得出),而宏途应占之50%权益将约为人民币

245,000,000元。收益为人民币245,000,000元及人民币

169,776,705元之差。

4. 交易之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之核心业务策略为以独资或与合适夥伴合作发展及投资内

地及香港的房地产业务。该交易事项合乎此目的。董事会相信以万

科於内地房地产发展的经验及专长,该交易事项有助本集团内地房

地产业务之发展前境。能与万科成为合营夥伴不仅增强本集团在内

地房地产业的知名度,亦可为本集团分担风险。董事会相信该协议

书之条款属公平合理,该交易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5. 通函

根据上市规则,交易事项构成为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本公司

将会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规定向其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

有交易事项的详细资料。

6.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内地、香港及东南

亚之物业发展及投资。

7. 有关中方及万科之资料

中方为万科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万科主要从事内地物业发展及提

供物业管理服务。万科之股份於内地深圳市股票交易所上市。

就董事会所知(并已作出合理查询),中方与万科均为独立於本公

司及其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定义)。

8. 本公司董事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吕志和博士、吕耀东先生、伦

赞球先生、许淇安先生、罗志聪先生及邓吕慧瑜女士;非执行董事

为梁文建先生及黄乾亨博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锺逸杰爵士、李

东海博士、陈有庆博士、张惠彬博士及廖乐柏先生。

9.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分别具备以下函义。

「协议书」 指 宏途与中方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就该交

易事项订立之中文本协议书。

「广州市对外 指 内地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贸易经济

合作局」

「万科」 指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China Vanke Co.,

Ltd.),一间於内地注册成立之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内地深圳市福

田区梅林路63号万科建筑研究中心

「本公司」 指 K. Wa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嘉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

免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

「汇城」或 指 广州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ui

「合营企业」 Che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Guangzhou),一间於内地注册成立之公司,交易完成前为

宏途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 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合营文件」 指 包括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合资经营合同等关

於宏途与中方於合营企业之权利及责任及合营企业之新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订约双方」 指 宏途及中方,而「订约方」则指其中一方

「内地地块」 指 包括三幅地皮,位於内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

新广花路 (Hua Dou District, Guangzhou, Mainland

China),为地号121008、0121030及0121031,共占总地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