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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4-04-29 00:00:00

二零二四年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 K. Wa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嘉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七十号海景嘉福酒店 B1层艺萃厅举行股东週年大会(「二零二四年年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重选董事及釐定董事袍金; 4. 续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釐定其酬金;及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5.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 5.1项(b)段之规限下,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一般及 无条件之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上市或可能上市及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包括任何形式之预托证券(即拥有收取该等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之权利),惟须遵守及按照所有适用之法例及经不时修订之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b) 根据本决议案第 5.1项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可购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之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第 5.1项获通过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百分之十(10%),而上述之授权须受此规限;及 (c) 就本决议案第5.1项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第5.1项获通过日(包括该日)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之时;或 (ii)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及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予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第 5.1项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 5.2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 5.2项(b)及(c)段之规限下,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之授权,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作出或授出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认股权证或认股权; (b) 本决议案第 5.2项上文(a)段之授权将授予董事权力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作出或授出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认股权证及认股权; (c) 根据上述本决议案第 5.2项(a)段所授权配发、发行及处理,或同意有条件 或无条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认股权或其他原因)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第 5.2项获通过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百分之二十(20%),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或(iii)本公司当时采纳以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可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认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公司细则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对本公司股份宣派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v)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授予之特定授权者均除外,而上述之授权须受此规限;及 (d) 就本决议案第5.2项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第 5.2项获通过日(包括该日)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之时;或 (ii) 根据公司细则及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予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第 5.2项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及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根据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获提呈售股建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如适用)该等其他证券)之比例,向彼等提呈出售本公司股份之售股建议,或出售认股权证、认股权或有权认购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之建议(惟在所有情况下,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或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则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后,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5.3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第 5.1项及第 5.2项获通过后,扩大根据本大 会通告所载决议案第 5.2项授予董事(及于当时有效)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售股建议、协议、认股权证及认股权之一般授权,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本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第 5.1项授予之权力购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之面值总额,惟该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第 5.3项获通过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百分之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