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三年租赁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与出租人订立二零二三年租赁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与出租人同意,任何本集团公司作为承租人或获许可人(视乎情况而定)可于有关年期内,不时就出租人物业与任何出租人公司作为出租人或许可人(视乎情况而定)重订根据二零二零年租赁框架协议(将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届满)而订立之现有租约,或订立新的该等租约。根据二零二三年租赁框架协议签订的该等租约之租赁期须于有关年期之期间内,而本集团按二零二三年租赁框架协议下应支付之租金金额须受制于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出租人乃CWL之全资附属公司,而CWL作为吕氏家族信托之受托人及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3.68%权益,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出租人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各出租人公司均为本公司一位主要股东的联繫人及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由于根据二零二三年租赁框架协议拟订立之该等租约将均为短期租赁,本集团公司按二零二三年租赁框架协议所支付的租金将在本集团的综合损益表中被确认为支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二零二三年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二零二三年租赁框架协议之年度上限涉及之有关适用百分比率多于一个超逾0.1%但所有均少于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二零二三年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公告、申报及年度审阅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