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联合体购入位于中国上海的土地使用权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苏州嘉煦(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合作框架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由苏州嘉煦、合营伙伴A及合营伙伴B组成的投标联合体透过挂牌竞标取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代价为人民币3,73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4,187,000,000元)。有关土地购入事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由投标联合体于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定的日期签订。
上市规则的涵义
因为有若干部份在地块上兴建的物业将持有为非流动资产以收取经常性收入,余下部份将作出售,因此土地购入事项属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所规范的一项交易。由于参照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土地购入事项所涉及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逾25%但低于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土地购入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
由于本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物业发展,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0B)条,本公司被视为合资格发行人。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0C)条,由于土地购入事项涉及透过受中国法律(定义见上市规则)规管的挂牌方式向中国政府机关购入政府土地,所以土地购入事项被视为合资格地产收购。
本集团透过苏州嘉煦于本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连同合营伙伴A及合营伙伴B进行土地购入事项。在合营协议符合上市规则第14.33A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预期土地购入事项将符合上市规则第14.33A条有关合资格地产收购的豁免规定,在此情况下,土地购入事项将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3A条有关申报、公告及通函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由于投标联合体需要更多时间就合营协议的条款进行最终修订,以及本公司亦需要更多时间根据上市规则第14.66条之规定编制本集团之财务资料,载有(其中包括)(i)土地购入事项及合营企业组成之详情;及(ii)本集团之财务资料之通函将未能于本公告日期起计十五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内寄发予股东。预期通函将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