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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贷款

2021-04-13 00:00:00

提供贷款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后,贷款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贷出及借款人同意借入本金为人民币133,950,000元(相等于约159,029,000港元)的贷款,年期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15%计息。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贷款的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提供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