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澄清公告及完成出售附属公司53%权益

2019-12-27 00:00:00

兹提述万达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之公告(「该公告」) , 内容有关出售事项。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澄清及提供有关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资料如下:

出售事项之代价基准

在釐定代价及其是否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时, 本公司亦已参考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目标集团」)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3.8百万港元, 该金额乃目标集团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636百万港元减去: (1)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直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就其投资物业(即恒力城之投资物业) 之公平值调整所产生之预期减值亏损(已除税) 约585百万港元(供参考: 诚如本公司二零一九年中期报告所述, 投资物业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之减值亏损(除税前) 为62百万港元,当中60百万港元源自恒力城) 及(2)目标集团直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所产生之亏损。

诚如该公告所载述, 恒力城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初步估值约为10.2亿港元, 其中约980百万港元为其投资物业。 目标集团之投资物业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之估值相当于较其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估值价值下跌约44%, 有关估值已计及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之租赁组合及租赁余下租期(包括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届满之主要租赁) , 并已计及恒力城所在地中国福州之物业投资之一般市况。 本公司得知恒力城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初步估值所用之估值假设及主要估值方法(即投资法及╱或经市场比较法交叉核对) 与恒力城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估值所用者(诚如本公司二零一八年年报所披露, 请参阅当中第233至237页) 及一般行业惯例在原则上相符。 本公司亦得知恒力城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估值结果(以及将予采用之估值假设及方法) 将不会与恒力城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之估值结果有任何重大不同。

董事会亦谨此澄清, 来自出售事项之预期收益约306百万港元乃根据代价2百万港元加于出售事项后拨回之累计汇兑储备约308百万港元(主要为产生自换算目标集团之财务报表先前纪录于本集团汇兑储备之累计汇兑收益) 减于完成时作为交易对象之目标公司股份应占之资产净值(即目标公司资产净值之53%) 2百万港元及估计交易成本及开支2百万港元而得出。

经考虑到恒力城(如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初步估值所示) 之价值下降幅度、所导致之减值亏损以及撇除有关恒力城之进一步减值亏损及╱或负债之潜在风险,董事会认为出售事项属公平合理, 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完成出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 出售事项已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完成。 于完成后, 目标集团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而其资产、 负债及财务业绩将不再综合入账至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 本公司不再于任何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中持有任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