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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非执行董事及授权代表

2019-03-14 00:00:00

兹提述万达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许勇先生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本公司授权代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韩旭先生(「韩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授权代表,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韩旭先生,47岁,于财务及综合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起,韩先生一直担任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万达集团」,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副总裁,负责管理大连万达集团所有财务营运。在此之前,自二零零二年加入大连万达集团以来,韩先生曾于大连万达集团旗下担任多个职位,包括财务部总经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及高级总裁助理。彼持有东北财经大学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韩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件,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计为期三年,可由其中一方发出三个月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惟须遵守本公司细则的规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韩先生将任职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次股东大会为止,彼将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其后亦须于日后的股东週年大会上遵守本公司细则所载有关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的规定。除非获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另行审阅及釐定,否则韩先生于订立委任函件时无权收取任何应付董事酬金或应付薪金。于本公告日期,韩先生拥有本公司控股股东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万达商业」)1,600,000股股份的权益,约占大连万达商业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0.035%。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韩先生确认:

(i)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连,亦从未于本集团任职任何其他职位;

(ii)彼于过往三年未曾于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众公司出任任何董事职务;

(iii)彼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任何其他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iv)就委任韩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而言,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予披露任何资料及概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由于韩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授权代表,故本公司现时拥有两名授权代表并符合上市规则第3.05条之规定。本公司正在物色合适人选以填补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之成员空缺,务求符合上市规则第3.21条之规定。本公司将适时就有关委任刊发进一步公告。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欢迎韩先生加入董事会并担任本公司之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