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i)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有关(其中包括)停车场租赁协议的公告;及(ii)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的委托管理协议。
由于现有持续关连交易的期限将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届满,而本集团拟于相关期限届满后继续进行相关交易,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i)已续订桂林项目公司(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桂林万达(作为租户)之间的停车场租赁协议,期限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及(ii)已续订桂林项目公司(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桂林万达及珠海万达之间的委托管理协议,期限由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为本公司之间接控股公司。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则由大连万达集团控制,而大连万达集团则由王健林先生控制。根据上市规则,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之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及大连万达集团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于桂林万达及珠海万达均为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桂林万达及珠海万达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i)桂林项目公司与桂林万达订立之新停车场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桂林项目公司与桂林万达及珠海万达管理订立之新委托管理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根据新停车场租赁协议及该等现有租赁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应合併计算。由于有关新停车场租赁协议之年度上限(单独计算及与该等现有租赁协议合併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盈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新停车场租赁协议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有关新委托管理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最高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收益率除外)超过0.1%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新委托管理协议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