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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有限合伙协议之关连交易

2021-06-28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2021年6月28日,普通合伙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与上海光控管理(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光大永明作为有限合伙人就成立基金订立有限合伙协议。根据有限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上海光控管理及光大永明分别各自对基金认缴出资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1.96亿元及人民币2亿元。于基金成立后,基金将成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此外,于2021年6月28日,普通合伙人、宜兴光控(作为基金管理人)与光大永明订立附属协议,据此,宜兴光控向基金收取的管理费须遵守于基金清算时向光大永明的一次性有条件返还安排。

上市规则之涵义

有限合伙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光大集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49.74%之权益及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光大集团持有光大永明50%股权权益,故根据上市规则,光大永明为光大集团的联繫人。因此,光大永明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订立有限合伙协议及成立基金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有限合伙协议之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出0.1%但全部均低于5%,故订立有限合伙协议及成立基金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附属协议

根据上市规则,光大永明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故订立附属协议构成本公司关连交易。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宜兴光控(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向光大永明支付的最高管理费返还金额(经计及光大永明对基金的目前认购规模)之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0.1%,且有关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附属协议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