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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于中国发行中期票据及永续中期票据及关连交易 - 承销协议

2020-08-28 00:00:00

建议票据发行及承销协议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 13.09 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董事会宣佈:

(i) 本公司将会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提交申请登记及发行中期票据及永续中期票据,本金总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156 亿元及人民币 50 亿元;及

(ii) 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本公司、光大银行及光大证券已订立承销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就建议票据发行委托光大银行及光大证券为主承销商。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光大集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光大香港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中拥有约 49.74%权益,并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光大银行及光大证券各自为光大集团之联繫人,故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据此,承销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支付任何承销费用)构成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有关承销协议之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准计算高于 0.1%但全部均低于 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订立承销协议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建议票据发行须待多项条件达成后方告作实,并不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