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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关于有限合伙协议

2020-08-10 00:00:00

摘要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光控有限合伙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光大嘉宝(其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 、 光大安石有限合伙人(光大嘉宝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有限合伙人) 、 珠海安晶(作为有限合伙人) 与普通合伙人(光大嘉宝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订立有限合伙协议。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光控有限合伙人、光大嘉宝、 光大安石有限合伙人、 珠海安晶及普通合伙人分别对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人民币2,440,000,000元、人民币1,500,000,000元、 人民币40,000,000元、 人民币20,000,000元及人民币100,000元。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有限合伙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有限合伙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于本公司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且有限合伙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由于有限合伙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 超出 5%但全部均少于 2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 章订立有限合伙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