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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I)出售威海船厂69.77%股权及股东贷款;及 (II)出售中航善达22.35%股权

2019-04-28 00:00:00

(I)威海船厂出售事项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招商海工投资订立威海船厂股权交易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以不超过人民币620,000,000元的代价向招商海工投资转让威海船厂69.77%股权及威海船厂股东贷款。该代价包括(i)人民币1元,即威海船厂69.77%股权的代价;及(ii)不超过人民币619,999,999元,即威海船厂股东贷款的代价。此外,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为威海船厂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660,000,000元的担保。根据威海船厂股权交易协议,招商海工投资或其实际控制人将提供银行保函及招商局保证函,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于威海船厂69.77%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威海船厂的任何股权,而威海船厂将不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

(II)中航善达出售事项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招商蛇口订立中航善达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以人民币1,334,335,989元的代价向招商蛇口转让中航善达149,087,820股A股,相当于中航善达已发行股本的22.35%。

于中航善达22.35%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中航善达的任何股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招商海工投资及招商蛇口彼此之间有关连或有联繫,且出售事项于12个月期间内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就计算相关百分比率而言,出售事项须合併计算。

由于出售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合共超过25%但少于7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其各自联繫人于出售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故倘本公司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表决。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a)威海船厂股权交易协议及中航善达股权转让协议的进一步详情;及(b)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其他资料的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派发予股东,其为本公告刊发后超过十五个营业日,以便有足够时间编制相关资料以供载入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