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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书面批准

2019-04-24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之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或规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之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书面批准

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公司收到中航国际及中航深圳(为一组联繫紧密之股东,合共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1.43%)之股东书面批准,批准将根据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之公告所载建议发行条款进行之建议发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毋须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将根据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之公告所载建议发行条款进行之建议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