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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联合公佈

2020-03-31 00:00:00

本联合公佈乃汉国置业有限公司(「汉国」 )及建业实业有限公司(「建业」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3.18条而作出。

(i) 人民币450,000,000元境内定期贷款融资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浩昌地产(重庆)有限公司(「 境内借款人」 ),为境外借款人(定义见下文)之一间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并为汉国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借贷方,就本金最高为人民币450,000,000元定期贷款融资(「该境内贷款融资」 )与一家香港银行位于中国之分行(「 境内贷款人」 )订立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境内贷款协议」 )。该境内贷款融资将主要用于为境内借款人之现有银行融资进行再融资和偿还公司间贷款, 以及作为境内借款人日常经营之一般营运资金。 该境内贷款融资的还款期为从其首次提款日起五年,或直至该境外贷款融资(定义见下文)的贷款到期日,以时间较后者为准。

须于汉国及建业持有股权之规定

根据境内贷款协议, 境内借款人向境内贷款人承诺(其中包括)(1)彼将促使建业继续(i)作为汉国的主要实益最终股东; (ii)持有汉国不少于30%的有效股份;及(iii)维持对汉国的管理控制权;及(2)王世荣博士(汉国及建业之主席)或其家庭成员或其指定信托受益人将继续作为建业的主要实益最终股东。

倘境内借款人未有履行境内贷款协议下所订明的任何一项承诺将构成违约事件。倘出现违约事件, 而境内借款人在境内贷款人允许的期限内无法对其进行补救, 则将使境内贷款人有权宣佈该境内贷款融资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ii) 港币100,000,000元境外定期贷款融资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浩昌投资有限公司(「 境外借款人」 ),为汉国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借贷方,就本金最高为港币100,000,000元定期贷款融资(「该境外贷款融资」 )与一家香港银行(「 境外贷款人」 )订立贷款协议(「 境外贷款协议」 )。该境外贷款融资将用于偿还因就境外借款人的现有银行融资进行再融资而产生的公司间贷款。 该境外贷款融资的还款期为从其提款日起五年,或直至该境内贷款融资的贷款到期日, 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须于汉国及建业持有股权之规定

根据境外贷款协议,倘(1)建业终止(i)为汉国之主要实益股东,或(ii)持有汉国不少于30%之有效股权, 或(iii)维持对汉国之管理控制权;或(2)王世荣博士(汉国及建业之主席)或其家庭成员或其指定信托受益人共同不再继续为建业之主要最终实益股东,则构成违约事件。

倘出现境外贷款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境外贷款人或会宣佈所有未偿还之款项连同该境外贷款融资项下所有应计利息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于本公佈日期, 王世荣博 士直接及间接持有建业已发行股份约62.02% 权益,而建业则直接持有汉国已发行股份约68.09% 权益。

只要导致有关责任 产生之情况继续存在,汉国及建业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在各自随后之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内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