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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持续关连交易

2019-04-16 00:00:00

新持续关连交易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东森新媒体合作协议、(ii)东森健康采购协议、(iii)东森得易购代销协议、(iv)Strawberry服务协议及(v)东森天美仕采购协议。

如该公告所披露,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各自之期限将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届满。由于董事认为本集团根据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与东森新媒体、东森健康、东森得易购、Strawberry及东森天美仕开展之合作令人满意,且鉴于与东森国际集团之战略合作关係,董事拟通过订立新持续关连交易协议继续加强本集团与上述订约方之现有合作。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各新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a)东森新媒体、东森健康、东森得易购、Strawberry及东森天美仕透过远东仓储航运(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及╱或保经(本公司之主要股东)互为关连,及(b)先前协议、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新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均于12个月期间内订立或完成,故董事认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将先前协议、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新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合併计算乃属适当。

由于有关(i)各新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最高年度上限、(ii)各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上限及(iii)先前协议之过往交易金额总额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且总代价超过10,000,000港元,订立新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阅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由于按照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有关(i)新Strawberry服务协议之最高年度上限及(ii)Strawberry服务协议上限总额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订立新Strawberry服务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刊登公告规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新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进一步详情(包括年度上限)、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各自之意见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其中包括)独立股东批准新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年度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