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有关订立平湖南项目的合作协议及经营协议

2020-03-27 00:00:00

订立合作协议及经营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深国际(深圳)(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广铁集团订立合作协议,据此,双方将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并发展平湖南项目。

根据合作协议,本集团与广铁集团将分别出资人民币36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395,600,000元)及人民币4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43,900,000元)以成立合资公司。深国际(深圳)将持有合资公司90%股权,而广铁集团将持有合资公司10%股权。于完成后,合资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且其财务报表将合併于本集团之财务报表。

根据合作协议,于合资公司注册成立后三个月内,合资公司与广铁集团(或其指定的全资附属公司)将签立经营协议,据此,合资公司将获得平湖南项目范围内的铁路设施(铁路行车设施设备及货运办公楼除外)及相应地块的40年使用权,并将作为唯一经营主体负责平湖南项目的运营及管理。

订立合作协议及经营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透过签署合作协议及经营协议,本集团及广铁集团将共同促进平湖南项目之发展,旨在将其打造为国家综合物流枢纽的模范项目,以结合深圳作为全球物流枢纽城市的优势,并促进落实「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战略。该项目的实施将为本集团未来发展累积长效优质资产,并扩大本集团的物流运营规模及网络覆盖范围,以及加强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地位, 切合本集团之业务发展策略及规划。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于签订经营协议后,本集团将于资产负债表确认相关的使用权资产。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经营协议项下之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

由于合作协议及经营协议项下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14.07条所载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签订合作协议及经营协议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