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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订立贷款协议

2019-07-25 00:00:00

万科企业贷款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联合置地公司(作为贷款方)分别与其股东新通产公司(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深高速(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及万科企业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该等贷款协议,联合置地公司将向其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约港币68.18亿元)的循环贷款。

由于万科企业持有联合置地公司30%股权,根据联合置地公司与万科企业签订的万科企业贷款协议,联合置地公司向万科企业提供的最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8亿元(约港币20.45亿元)。联合置地公司已分别与新通产公司及深高速(合共持有联合置地公司70%的股权)订立贷款协议,条款与万科企业贷款协议的完全相同(除借款人及按股权比例提供的最高本金总额外)。

于本公告日期,新通产公司、深高速及万科企业分别持有联合置地公司35.7%、34.3%及30%股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万科企业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故万科企业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之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万科企业持有联合置地公司30%股权,为联合置地公司的主要股东,并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万科企业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持续关连交易。由于董事会已批准万科企业贷款,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已确认万科企业贷款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故签订万科企业贷款协议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顾问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