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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11-09 00:00:00

租赁协议

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HBX 41 Division LLC(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租户) 与业主订立原租赁协议,内容有关自开始日期起租赁该物业,为期七年。

由于就业主对该物业所进行之若干改建及翻新工程(根据原租赁协议须于向租户交付该物业的拥有权前完成) 的未完成及╱或不合标准部分出现意见分歧,故开始日期未有于开始日期协议前釐订。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租户与业主订立开始日期协议,据此,订约方已同意(其中包括) 确定开始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租赁」 ,本公司将就根据租赁协议租赁该物业在其综合财务状况表确认使用权资产价值。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已视作租户收购资产。

由于本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 6号将予确认根据租赁协议项下该物业使用权价值计算之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 超过 5 %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 2 5 %,故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 4章项下之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