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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国武汉之法律诉讼之进一步进展

2020-03-11 00:00:00

ChinaAgri-ProductsExchangeLimited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自愿作出本公佈,以告知公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武汉之法律诉讼的最新进展。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公佈(「早前公佈」),内容有关王秀群女士(「王女士」)及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九」)(作为原告)于中国针对本公司(作为被告)及第三方即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白沙洲农副产品」)提出之民事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下达之判决。除本公佈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早前公佈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继我们早前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佈的最新进展(有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就王女士及天九要求撤回中国商务部(「商务部」)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的决定对商务部提出的行政诉讼作出之判决(「十二月二十日判决」))后,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判决(「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决」)。透过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王女士及天九关于重审及驳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判决及十二月二十日判决的申请。据此,商务部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就争议协议发出的批准将不予撤销并继续有效,及根据中国法律本集团继续为白沙洲农副产品的法定及实益拥有人。这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判决一致。该法院于判决中驳回王女士及天九针对本公司提出的反申索,当中要求判令(i)有关向王女士(70%权益)及天九(20%权益)收购彼等于白沙洲农副产品的合共90%权益(「争议权益」)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并自一开始便属无效、(ii)法律诉讼费用由王女士及天九承担及(iii)争议权益返还予王女士及天九。

本公司将继续密切监察该事项之任何进一步发展,并将于适当时候遵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作出进一步公佈。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