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佈乃由国际商业结算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刊发的公佈,内容有关对主要股东之诉讼及禁制令(「该公佈」)。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公佈发布后,长鸿分别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和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自愿中止了对罗峰先生提出的诉讼,并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获得法院批准。 总括而言, 所有长鸿对Power Trend和罗峰先生提出的申索已经完全停止。